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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发售宜持续多长时间?

发表时间:2017-03-13 15:23:04   阅读: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但就招标文件发售的期限,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在招标公告或采购信息公告中都会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作出明确要求,但做法不一,各有利弊。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长短利弊分析
  在部分地区,因多种原因,个别项目会出现半天、一天的招标文件发售期。招标文件出售时间缩短,能满足个别采购项目的紧急需求,但会带来更多的弊病。一是采购信息不通畅,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减少,招标文件中一些错误的内容或不合理要求,不易及时发现和纠正。二是不利于充分竞争,有违政府采购的初衷,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几率增大,采购废标率增加,从而影响了采购质量和效率。三是增加政府采购廉政风险,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过短,有可能使贪腐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政府采购声誉。
  有的地方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为开标前一天,其优势在于实现了充分竞争,减少了人为因素,有助于防治腐败。但是后期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没有时间咨询或理解招标文件,将会导致投标准备不充分,有可能带着问题开标,影响采购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果供应商在开标前一天,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作为招标采购单位就有义务做出答复,势必增加招标采购单位应急工作量,对于复杂项目不能及时处理的,还有延长开标日期的可能。如果质疑成立,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则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5天前,这就意味着项目要延长15天。
  招标文件持续发售时间过短或过长,都将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可是,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多久为一个科学合理的时间呢?笔者试图从国内外相关招标采购法规及政府采购实践工作出发,提出自己的见解。

  国内外相关法规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领域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日。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这段时间国际上俗称“等标期”。国际上,对等标期的设置充分体现竞争性原则,国外公开招标等标期较长,长的等标期甚至达12个月,亦分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投标时间,但不管怎样,都应该为招标提供足够的时间。国外所有的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就可以电子形式获得,采购机构接受电子形式的投标文件,招标公告中也只说明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日期,并没有对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日期进行限制。
  我国台湾地区的招标采购工作,是根据国际惯例制定《政府采购法》。同时,相关部门又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因此其政府采购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很多情况的处理都做到有法可依。根据项目情况有不同的等标期,等标(10万~100万元7天,100万元以上14天,最长21天);采购公告发布后,有意向的供应商可上网注册成为企业会员,会员在线浏览所有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现场工作人员就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开标、评标以及决标。如果有必要也可以二次发招标公告,但等标期缩短,且不受3家供应商限制。

  关于招标文件发售时限的建议
  法律规定的20天等标期,主要是为了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在一个相对比较长的时间内获得招标信息,从而能有机会投入到招投标活动中来,最终使得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如果随意缩短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限,就等于缩短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时间,减少了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甚至易成为暗箱操作的理由和借口。
  借鉴GPA协议对资格审查的主要规定“在特定意向采购活动招标前,虽未通过资格审查,但只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资格审查程序,也应对其资格审查,而不能以时间为理由对其不予考虑”,招标采购文件发售也应遵循下列原则:只要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投标文件,不能以时间为理由不发售其招标文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可能性,降低权力机构的廉政风险,更大限度地保障采购信息的公开。
  招标文件是一种要约邀请,任何经销商都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权利。招标文件是招标人采购需求的全面体现,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纲领。招标文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决定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也应采取严肃的态度。即使供应商获取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日接近,也应本着诚信的态度认真地对待招投标活动,确保投标文件的质量,否则,要有相应的记录降低其诚信度。
为了规范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管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能出台相关规定,让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上做到有章可循,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约束采购人不能以时间紧急为由规避竞争,同时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从而提高整体采购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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