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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是代理机构的未来发展方向

发表时间:2017-03-29 14:48:58   阅读:

2014年8月,财政部门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管方式从资格管理,转变为网上登记管理。改革之后,社会代理机构的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将进 ...
        2014年8月,财政部门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管方式从资格管理,转变为网上登记管理。改革之后,社会代理机构的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将进一步被激发出来,社会代理机构的市场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取消资格认定的短短一年多时间,新增社会代理机构的数量就相当于过去10年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存量数的一半。应该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面临着最好的发展机会,也面临着最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代理机构如何找到自身的发展优势、进行差异化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这对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问题:新机构专业素养亟待提高
        社会代理机构资格放开之后,按照“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行“宽进严管”。如,通过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行为。通过组织学习培训,提高社会代理机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
        全国联动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社会代理机构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招标文件编制、信息发布、开评标过程、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中标成交及质疑等环节中。一是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采购政策有待提高。抽查发现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评标办法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有效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等;二是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有待完善。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和特点采用合理的采购方式,采购效率较低,现大部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比例达到80%,看似公平,但效率较低;三是内部管理制度尚需健全。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活动中缺少必要的内部审核,操作程序不规范等。四是采购风险亟待规避。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没有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没有将授权代表的授权范围予以明确,存在一定的采购风险。
        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发现,随着社会代理机构数量快速增长,一些新成立的代理机构、新进人员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都亟待提高。

        出路:专业化代理是方向
        政府采购法明确,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重要的当事人,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而现有的程序化代理导致社会代理机构同质化发展严重。目前,政府采购对代理机构的定位是政府采购的组织者,没有评标权。这种制度设计导致社会代理机构陷入简单机械的流程组织过程,而不能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的发展。长此以往,政府采购代理将会成为没有能力门槛的行业,难免会陷入恶性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的境地。这样的局面不利于采购人利益的实现,不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值得期待的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改革措施为社会代理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环境。
        条例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条例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条例确立了最低评标价法在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严格限定了综合评分法的适用情形和适用原则,此举有效的限制了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条例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制定环节的权利和责任。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采购人要实现自己的采购目标,就必须在采购需求的设定下大功夫,这就为社会代理机构提供了转型的契机。
        综上,只有对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精准的认识、对市场行情有充分的了解、对采购需求的制定有充分的经验,懂标准、懂市场、懂需求,具有专业知识,具备专业技能,才能实现采购需求专业化、采购程序规范化,才能够有效的实现政府采购的初衷,达到物有所值的目标。社会代理机构要做到以上三点,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从程序化代理转变为专业化的需求咨询、合同设计和风险控制的提供者。

        通过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种种问题表明,社会代理机构的发展还很不平衡,发展的空间还很大,需要做的工作也很多。除了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外,一个可行的途径就是通过行业协会来促进行业自律,提供行业服务。
        2014年8月,财政部曾就筹备成立中国政府采购协会相关问题,采用发放问卷及个别访谈的方式,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了随机调查。调查中,96%以上的代理机构普遍希望尽快成立协会,并强烈要求加入。目前,湖南、湖北、广东、辽宁、河南、海南、厦门等省(市)地方纷纷成立了地方政府采购协会,在引入行业自律、同行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国内外行业协会发展的经验来看,一个活跃、高效的行业协会能够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一系列必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可以通过制定政府采购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标准规范,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可以通过行业标杆经验的推广,提高行业的整体内控水平;可以汇集行业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在制度建设层面为行业发展建言献计;可以通过行业培训交流提升全行业的人员水平;可以通过建立客观的评价标准,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评价,使优秀的代理机构脱颖而出,为采购人遴选代理机构提供依据。
        总体而言,社会代理机构的专业化发展需要各方努力,社会代理机构自身要意识到行业环境的重大变化,主动求新、求变;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社会力量要充分发动起来,通过非政府组织提供行业发展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社会代理机构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桥梁、是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中坚力量,一个发育良好的采购代理市场将与政府采购改革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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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取消了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财政部门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管方式从资格管理,转变为网上登记管理。
        对社会代理机构监管方式的转变是在我国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背景下进行的。改革之后,社会代理机构的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将进一步被激发出来,社会代理机构的市场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统计,取消资格认定实行网上登记后,社会代理机构数量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原有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1068家、乙级代理机构2425家,而截至2015年11月9日,代理机构网上登记已达4891家,从业人员近6万人。也就是说,取消资格认定的短短一年多时间,新增社会代理机构的数量就相当于过去10年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存量数的一半。应该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面临着最好的发展机会,也面临着最激烈的市场竞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社会代理机构的身份得到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职责,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专业化服务、义务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市场格局的变化,让代理机构及从业者产生了强烈的培训需求和愿望。在财政系统举办的历次代理机构培训中,各地代理机构踊跃参训。参训人数如下:西安300人、广东800人、江苏800人、山东700人、宁夏600人。培训中,不少从业者提出操作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问题,包括法律法规、操作程序、业务知识、质疑处理等。(吴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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